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長政發[2016]16號
2016年4月22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公布取消了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晉政發〔2016〕2號)對應取消了54項行政審批事項。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經201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應取消31項行政審批事項。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變相審批。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對應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